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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更新日期:2019-05-27 14:38:09来源:互联网
又快到一年一度的毕业季了,而且目前应该大部分毕业生都已经在实习,这个时候三方协议的签订、实习期的期限以及在此期间到底可以享受哪些权益、无法享受哪些协议,这些都是实习生们很关注的问题,但也是他们比较忽视的问题。
所以今天环球君挑选了两则关于实习生会遇到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01
员工试用期或实习期可以不帮他交社保吗?
员工与公司签订了自愿不买社会保险违反劳动法。
不管是通过自愿签订、还是胁迫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不购买社保,都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02
员工实习从18年3月份入职,在拿到毕业证之前都是签订实习协议,从18年7月份开始签订劳动合同,但是19年4月要辞退该名员工,赔偿金的话是按待在公司的实际年限算呢,还是按劳动合同签订到4月这段时间赔偿呢?
“实习协议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开展实践学习,实习期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实习期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一般认为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归《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而劳动合同才归《劳动法》、《劳动合同》调整。
所以,实习生转正式工后辞退,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起始时间开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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