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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更新日期:2015-08-24 10:51:29来源:www.jobgojob.com
工资是少,合同事大!
核心内容:在劳动合同结束后,员工在无合同的状态下工作两个月,公司并未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日前,法院支持了万某等人的诉求。万某等人先后于2000年左右到某某集团工作,后经集团指派到某某生物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更名中某锦某公司。2011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中某锦某公司未与万某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万某等人继续在中某锦某公司工作至2012年2月14日,随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他们却没有得到此前承诺的工资差额,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
万某等人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拖欠的工资差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万某等人诉讼请求,中某锦某公司上诉。最终,中某锦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将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90%向万某等人支付拖欠工资。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3、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5、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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