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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饲料英才网更新日期:2012-07-25 09:49:13来源:饲料英才网
问:我于4月下旬向公司申请辞职,5月下旬即将离职时领导跟我谈,说暂时还不能走,接替的人还需一段时间才能过来,由于当时并没有急于离职要办的事情,就答应下来了。结果一直工作到上周末,周日的时候突然生病,医生说要每天打点滴治疗,如果情况不好的话要开刀小手术,无奈向公司请假,病假第二天接到公司电话,说我可以离岗了,问什么时候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尽快。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还属于在职病假?还是已经被公司算作离职了?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吗?
答:病假期内不能辞退的规定来自于《劳动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本法第四十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第四十一条则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大多数劳动者很少遇见,在此不提。
总结一下,如果员工因病处于医疗期的话,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理由辞退员工。
可是你的情况不是被辞退,你是自己辞职。你的情况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理论上来说,是不能因为医疗期而中止离职手续的。
不过,你已经超过了提前30天的离职时间。在5月下旬依法应当离职的时候,你的领导提出由于公司内部一些事务没有人接替,所以你同意公司的建议留了下来。双方合意推迟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而且并没有约定具体推迟到几号。这时的劳动关系状态处于非常微妙的时刻,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我认为,公司已经错过了要求你离职的法定时间,你和公司之间用实际行动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作为单位请求你留下一段时间的对价,单位最后确定离职日期后,也需要得到你的认可。所以,现在单位单方面通知你可以不去上班,不妥当。你可以以法定解除日期已过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你就享受在职员工所应该享受的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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