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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饲料英才网更新日期:2012-03-02 09:09:34来源:饲料英才网
前天,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调查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招考还在政治面貌、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
被称为“国考”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历来以其人才选拔的高层次和权威性而为大众所瞩目。在这样一个高水平的国家公务员选拔考试中,人才选拔的公平性理应体现在招考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上。但这份调查报告却为人们揭示了“国考”尚不尽公平的一面。2011年国家公务员近万个岗位中,居然全部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其他诸如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的歧视也不一而足,在“国考”中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几乎涵盖了人们耳熟能详的各种就业歧视弊端,这种现象发人深省。
公务员是政府行政职能的一种人格化和个体担当者,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相应的素质,本无可厚非。但从“国考”所要求报考者须具备的健康、年龄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的条件来看,可谓近乎严苛而不可理喻。比如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这本身就是令公众质疑的年龄歧视条款,不知今年“国考”中类似“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支队科员的92个职位均要求28周岁以下”的要求,所依何凭?如果有关方面对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科学、合理解释,那么这种歧视性要求对将被其排除在外的报考者来说,极度的不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国考”中暴露出的这些就业歧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关法规背道而驰的。虽然我们至今尚没有一部保障平等就业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无章可循。《劳动法》规定了平等就业与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原则,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确立了平等就业与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原则。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残疾人保障法》对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堂堂“国考”,其对于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意义不仅应体现在为国选拔栋梁之材上,更应体现在弘扬相关法律的积极社会效应以致力于社会公正上。遗憾的是,“国考”的歧视性规定让人们体察到了其中的差距。
“国考”作为针对国家行政机关选拔工作人员的现实需要而作出的制度设计,与公民要求自我实现的劳动权利相对应,实则折射的是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我们既然倡行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的价值,那么就应当在类似“国考”这样的社会实践中,真切地体现人的价值,发掘出公民自身的最大潜能以服务社会,而不是以就业歧视这样的无理条款,粗暴地剥夺公民应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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